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三門峽市委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規范我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扶持資金管理,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項目引進實行市縣聯動、分級實施??h(市、區)引進項目,經考核認定后,市財政給予縣(市、區)財政一定比例的獎勵補助。
第三條 項目財政扶持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研發和產業化實施等,開支范圍一般包括儀器設備設施費、場所租賃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用于土地購置和其它無關的開支。
第四條 獲得扶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成果、專利等知識產權應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應在三門峽轉移轉化,合作各方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研究扶持意見
第五條 項目經專家評審后,按照歸口分工,由行業主管部門結合人才(團隊)認定層次、專家評審意見和行業產業發展需要,在科技局及第三方服務機構配合下,采取實地考察、面談核實等方式,進行綜合評估。
第六條 財政扶持資金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
(一)產業化項目、科技合作項目分別按照不超過核準投資總額的30%和50%進行扶持。
(二)扶持金額一般不高于申請金額。
(三)結合人才(團隊)認定層次和項目專家評審得分,計算扶持資金(扶持資金=扶持標準×扶持比例)
1.扶持標準
(1)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的產業化項目,一般給予500-1500萬元、150-500萬元、100—150萬元、50—100萬元的資金扶持。由3名以上核心成員組成的人才團隊,按照上述標準3倍扶持。
(2)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的科技合作項目,一般給予100-200萬元、50-150萬元、30—100萬元、10—50萬元的資金扶持。由3名以上核心成員組成的人才團隊,按照上述標準3倍扶持。
(3)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項目,一般給予200—500萬元、100—200萬元、50—100萬元、10—50萬元的資金扶持。由3名以上核心成員組成的人才團隊,按照上述標準2倍扶持。對于帶動作用強、服務全市的頂級產業類(生產性)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項目,給予就高扶持。
2.扶持比例。專家評審得分100分的產業化和科技合作項目扶持比例為100%,96-99分的扶持比例為90%,90-95分的扶持比例為80%,86-89分的扶持比例為70%,81-85分的扶持比例為60%。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向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工作協調小組匯報綜合評估情況,提出扶持方式和具體金額建議。人才辦根據行業主管部門建議,擬定扶持意見,經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報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大項目向黨委常委會匯報。
第三章 資金撥付程序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銜接協調人才(團隊)在我市注冊設立科研機構、創辦企業或與企事業單位簽約,配合科技局及第三方服務機構,指導人才(團隊)簽訂《項目任務書》,分立項核準、中評合格、結題驗收三個階段,明確實施目標、工作任務、關鍵節點、績效考核指標和資金使用計劃。
第九條 扶持資金按立項核準、中評合格、結題驗收三個階段等額撥付。項目達到相應階段的進度要求,且自籌資金、協作單位投入經費到位后,方可申請撥付資金。項目無法正常進行或逾期不能通過評估驗收的,不再撥付后續扶持資金。需提前撥付資金的,應向人才辦提出申請,報請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政府審批。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填寫《三門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附相應證明材料,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交人才辦審查。人才辦審查通過后,報財政部門撥付扶持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同時獲得國家、省扶持政策中按規定需市、縣(市)區配套的資金,或涉及我市其他政策多重獎勵資助的,從扶持資金中相應核減。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是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項目的真實性負責。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資金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及時落實配套經費;對財政資金單獨核算,按規定的開支范圍列支,保證??顚S?、專賬管理;配合做好財務審計、中期評估、結題驗收等工作。
(二)嚴格執行資金預算,不違反規定自行調整預算和擠占挪用資金,不層層轉撥項目資金和違反規定外包,不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不利用項目資金以任何形式變相謀取私利。
(三)項目結題驗收后,應在兩個月內按規定編制項目決算報告、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歸口分工,加強資金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審計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的審計,必要時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人才(團隊)不得變更。團隊中個別核心成員因特殊情況發生變更,應按程序報請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未經同意擅自變更的,扶持計劃自動終止,停止后續資金撥付,未使用的資金予以收繳,已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或人才(團隊)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扶持,追回已經下撥的資金,3年內不再接受該單位和個人的申報,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編報虛假預算,騙取財政資金;
(二)未對項目財政扶持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資金;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不到位;
(八)因項目單位或人才(團隊)原因導致扶持資金被執行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如有國家、省新政策出臺,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人才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