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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關于印發《三門峽經濟開發區促進轉型升級 發展(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5-23 11:19???來源:??? 點擊:

管委會各部門:

《三門峽經濟開發區促進轉型升級發展(試行)辦法》已經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三門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2017年12月12日

三門峽經濟開發區促進轉型升級發展(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全區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勵外來投資者參與我區招商引資工作,促進轉型升級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來我區投資項目、經商辦企業的投資者和引薦人,除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開發區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資源保障

第三條 用地保障

1、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工業項目,達到國家規定投資強度以上,征地價格實行成本價。

2、實行工業用地彈性供應。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可以采取縮短出讓年期、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3、鼓勵集約節約用地。引導小微或尚需孵化的企業租賃使用工業多層標準廠房;除法律、政策規定必須由政府回收的土地外,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存量土地進行再開發。

4、對于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財稅貢獻大的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對投資企業進行先繳后獎,支持其發展。

第三章 招商引資企業獎勵辦法

第四條 工業類項目

符合開發區產業政策且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工業類項目,可享受獎勵如下:

(一)新建企業獎勵

1、按項目建成投產后對開發區財政貢獻量,(參考企業正式投產或建成運營一年內實際繳納的稅收區級留成部分)第一年的30%、第二年的20%和第三年的10%獎勵企業。

2、每年納稅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類項目,可以采用“一事一議”的辦法決定獎勵政策。

(二)現有企業稅收增量獎勵

現有企業按每年稅收地方留成部分達500萬元且增速在15%以上的,獎勵企業增量部分的20%。

(三)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技術改造購買設備獎勵

對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等形成的設備投入達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100:1的比例給予獎勵:設備投入達到1000萬元-1億元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補助;設備投入達到1億元-5億元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最高500萬元補助;設備投入達到5億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采用“一事一議”的辦法決定獎勵政策。

(四)租賃標準化廠房獎勵

對入駐成長性好、發展前景廣、需租用標準化廠房的項目,在享受稅收獎勵政策外,經核準,可享受在3年內,由區財政在使用標準廠房方面給予每月4元/平方米的補貼,補貼額度與所享受的稅收獎勵政策之和不超過稅收區級留成部分。

第五條 農業類項目(含田園綜合體、特色小鎮等)

固定資產投資額達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按項目建成運營后對開發區財政貢獻量,(參考企業正式投產或建成運營一年內實際繳納的稅收區級留成部分)第一年的50%、第二年的40%和第三年的30%獎勵企業。

第六條 電子商務、互聯網企業獎勵

對入駐創業創新服務中心的國內外知名電子商務企業和具有較強帶動作用的生產型電商企業,能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并納稅的,提供免費技術指導培訓,享受園區房租“三年免租兩年減半”的優惠政策。按照該項目正式運營一年后對財政貢獻量(參考企業正式投產或運營一年內實際繳納的稅收區級留成部分)第一年的50%、第二年的40%和第三年的30%獎勵企業,用于補貼企業的水電、物業等費用。

第七條 出口型企業獎勵

出口型企業,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自達到條件后連續三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區財政留成部分的25%獎勵企業。

第八條 總部經濟

(一)認定條件:

在開發區內注冊登記的企業總部以及延伸的樓宇經濟、大廈經濟(開發區創新科技大廈),有明顯的“稅收貢獻效應”、“產業乘數效應”、“消費帶動效應”、“勞動就業效應”和“社會資本效應”。

(二)獎勵政策:

1、在開發區內注冊登記,財務制度健全,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活動的總部經濟企業,年度納稅額達60萬元以上的企業,具體獎勵措施如下:

企業年納稅額在60萬元-100萬元(含100萬元)的,以稅收區級留成部分為基數,第一年給予20%的獎勵,自次年起三年內,每年按照15%給予獎勵;年納稅額在100萬元-300萬元(含300萬元)的,以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為基數,第一年給予25%的獎勵,自次年起三年內,每年按照20%給予獎勵;年納稅額在3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的,以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為基數,第一年給予30%的獎勵,自次年起三年內,每年按照25%給予獎勵;年納稅額在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以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為基數,第一年給予35%的獎勵,自次年起三年內,每年按照30%給予獎勵;年納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法研究確定。

2、建筑工程總包、建筑勞務分包等企業在開發區內實施的工程所產生的稅收,不在獎勵范圍內。

第九條 鼓勵企業上市(含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主板、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的,給予企業200萬元獎勵;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的,給予企業150萬元獎勵;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上市的,給予企業100萬元獎勵。

第十條 以上獎勵兌現由項目引進單位牽頭辦理相關手續,按相關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章 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十一條 廣泛開展院地院企合作共建,構建務實長效合作機制,引進一批創新人才,建成一批創新平臺,轉化一批創新成果,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實施人才回歸工程,廣泛吸引三門峽籍、有三門峽成長經歷、與三門峽有特殊感情的各類在外人才回歸創新創業,促進項目、技術、企業、人才、資金、信息回流。視業績貢獻,在創辦科技型企業、表彰獎勵、科研立項、成果轉化、生活待遇、醫療保障等方面,享受以下優惠條件:

1、企業引進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級職稱以上高層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支持域外技術平臺落戶,對于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及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在我區設立或共建新型研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可給予10—200萬元的資助,其高新技術研發成果、專利技術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在我區落地并實現產業化的,可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另行給予獎勵。

3、根據崗位要求引進的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工資待遇可實行年薪制,參考國家相關規定和同類地區標準由所在單位按工資發放渠道,實行靈活多樣的協議工資形式。

4、積極構建開發區科技創新體系,以建立三門峽開發區科技創新研究院為龍頭,通過創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專家工作室、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臺,匯聚一批人才支持現有企業自主研發創新。由開發區財政給予必要的科研活動啟動經費和基礎儀器設備投入,受益企業配套相應的科研經費,共同解決企業研發過程人才缺乏、后勁不足的難題。對研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時,允許企業和研發機構、研發人員享有技術入股和股權分紅,受益企業可另行對科研人員進行獎勵。屬開發區通過人才引進的科技型人才,其工資福利待遇除按開發區相關標準由財政供給外,其他生活性補貼,可根據其業績由受益企業配套供給。

5、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種子基金、天使基金),對經認定的高層次創業人才(團隊)創業項目,給予資金支持、股權投資或跟進風險投資。扶持資金、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股權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20%,配套風險投資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30%。

6、支持成立行業發展“智庫”(專家咨詢委員會),邀請相關專家加入,把握行業發展態勢、研究行業發展規則、破解行業發展難題、提供決策咨詢服務和智力支持。根據其規模和開展工作情況,由區財政每年給予5-10萬元的工作經費。專家咨詢費、日常工作經費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7、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人事部門認定可在人事關系、社保醫療、住房安居、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工商注冊、創業扶持等方面優先辦理。人事部門要建立高層次人才健康檔案,每年組織健康體檢和休假療養一次。

第五章 招商引資引薦單位獎勵政策

第十二條 凡成功入駐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招商項目,根據項目資金實際到位情況,按照審計部門確認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對引資單位按不同標準給予獎勵。

(一)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3000萬元至1億元的,黨工委、管委會對項目引薦單位予以表彰,給予該單位增加工作經費5萬元。

(二)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1億元以上的,黨工委、管委會對項目引薦單位予以表彰,增加工作經費10萬元,單位可推薦1名有功人員作為正科級或副科級干部人選。

(三)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億元以上項目的或國內500強和世界500強等企業到我區投資興建的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六章 招商引資引薦人獎勵政策

第十三條 凡成功入駐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招商項目,根據項目資金實際到位情況,按照審計部門確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對引薦人按不同標準給予獎勵。

(一)獎勵對象

1.通過各種渠道向我區提供真實的項目投資意向、協助我區與投資人直接聯系、在項目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并將具有投資意向的投資人引薦到我區實現項目落戶的單位或個人。引薦人可以是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引薦人為2人以上的稱引薦團隊。

2.引薦人必須獲得由投資者簽署的委托其開展投資引薦事務的委托書(每個引薦項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書)和項目有關資料,并持有效身份證明到招商引資主管部門登記確認手續。

3.1個項目只認定1個引薦人。

4.外來投資者不能同時以引薦人身份對其自身投資的項目申報鼓勵資金。

(二)獎勵條件及標準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經過市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工業類項目,在開發區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3000萬以上的項目,經審核后按外來資金所形成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3‰,給予引薦人獎勵;境外投資的落地項目,以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為計獎基數,按到位資金結匯當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匯率折成人民幣計算,再進行獎勵。

2、除高新技術企業、建筑業、房地產外的其他項目參照以下獎勵政策執行:

1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經審核后按外來資金所形成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給予引薦人獎勵。

2)項目引薦人為企業協會、商會的,除享受前述對企業的優惠政策外,按引進所有企業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給予該行業協會、商會獎勵。

3、項目引薦人屬區內工作人員的,新引進項目從形成稅收之日起兩年內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500萬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獎勵外,引薦人為科級以下的工作人員享受副科級工資待遇,引薦人為副科級的工作人員可享受正科級工資待遇,并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推薦,組織部門考核,符合任職條件的,優先提拔使用。對于開發區在崗的編外人員解決人員編制問題。

第七章 保障服務

第十四條 凡來我區投資興辦企業,可享受以下服務承諾:

(一)全程代辦制。確定責任單位,幫助項目業主全程代辦、限時辦結各種審批和許可等手續,落實“兩個零接觸”(進駐園區與群眾“零接觸”,手續辦理與行政審批部門“零接觸”)。

(二)督辦落實制。落實“四個一”(一個領導、一個項目、一套班子、一抓到底)工作責任制,全力協調解決各種困難和問題,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擾。

(三)掛牌保護制。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到企業檢查收費,不得隨意對企業采取強制措施(公安、安監、環保、勞動、稅務等部門可以依據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必要檢查)。

(四)行政問責制。項目責任單位一把手為項目服務的第一責任人,項目或企業相關材料及審批、許可手續不能按時辦結的,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受到干擾的,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計入干部個人效能檔案。

(五)投資者在就醫、就學、社會保險等方面,可享受與本區居民同等待遇;子女需在區屬學校入學的,可擇校入學。

(六)對在項目落地服務過程中表現優秀,能夠及時幫助企業辦理各種審批、許可等手續,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各類問題保證項目順利進展,得到投資人高度認可和贊揚,對加快項目落地及建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享受本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對引薦人為區內工作人員的獎勵政策。

第八章 審核辦法

第十五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引薦單位、引薦人獎勵審核辦法參照如下:

(一)由開發區招商局、經濟發展局、財政局、工信局、組織部、人社局、審計局、監察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聯合成立河南三門峽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招商引資審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商引資審核領導小組)。招商引資審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商局,具體負責對引進項目的認定、審核、獎勵。

(二)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引薦單位、引薦人可向招商引資審核領導小組申報招商引資鼓勵資金,申報程序由招商引資審核領導小組根據實際確定。

(三)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引薦單位、引薦人必須在引進項目建成投產或正式運營之日起三年內辦理鼓勵資金申領手續,逾期不辦者,視為自動放棄。

(四)引薦人為引薦團隊的,所獲得的資金由團隊內部自行分配。

(五)項目投資人、引薦人相互串通,騙取資金或領取資金后抽逃注冊資金、撤回投資的,由有關部門追繳已發放的引薦鼓勵資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引薦鼓勵資金事項過程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資金和獎勵資金,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區財政兌現。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本辦法引進的項目同時符合多項鼓勵條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只對其中一項進行鼓勵。

本辦法中所涉及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及高新技術設備改造投資額均以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本辦法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并進行考核認定。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前發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或相抵觸的政策和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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