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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藥事業

中共三門峽市委辦公室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三門峽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9-05-23 10:56???來源:??? 點擊:

各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開發區工委和管委會,市委各部委,市直機關各單位,市管各企業和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三門峽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實施辦法(暫行)》《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扶持辦法(暫行)》《三門峽市人才平臺扶持資助辦法(暫行)》《三門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三門峽創新創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暫行)》《關于促進金融服務創新支持人才(團隊)創新創業的實施辦法(暫行)》《三門峽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實施辦法(暫行)》《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工作考核獎懲辦法(暫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三門峽市委辦公室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門峽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三門峽市委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精神,做好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堅持需求導向、市縣聯動的原則,市、縣(市、區)分級實施,由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組織部牽頭組織,編辦、人社局、科技局、財政局、教育局等部門分工負責,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第二章 引進對象

第三條 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應圍繞我市重點產業、關鍵行業和民生領域,重點是圍繞黃金、鋁工業、煤化工等傳統產業改造升級,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生物及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產業發展壯大,以及現代金融、城市建設、生態環保、文化創意、職業教育、醫療衛生等行業領域。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主要是指《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人才分類目錄里劃定的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及團隊。

對我市急需緊缺、確有真才實學、社會貢獻較大、現行人才目錄難以界定,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有特別貢獻的人才(團隊),經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可享受相應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政策待遇。

第四條 全職引進以上四類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柔性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須簽訂3年以上服務協議且每年至少有3個月在簽約單位工作;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我市創新創業的人才(團隊),須在我市創辦企業或設立科研機構。

第三章 征集需求和發布公告

第五條 市人才辦會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每年初面向全市范圍征集匯總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需求,編制引進計劃。

第六條 市人才辦會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統一對外發布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公告,明確引進人才的條件范圍、申報程序、支持政策等內容,遇有重大項目或緊缺人才需求,可隨時發布。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發布:

(一)中央、省、市新聞媒體發布。

(二)市政府門戶網站,三門峽人才工作網、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官方網站發布。

(三)國內權威專業網站發布。

(四)委托海外華人團體、各地三門峽商會等發布。

第四章 對接引進

第七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對接引進,由用人單位主動對接、企事業單位自主招聘、高層次人才(團隊)自助申請等方式進行。

(一)深化院地院企合作,建立與國內外部分重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良性互動的長效合作機制,推動高校、科研院所的資源優勢和地方政府、企業發展需求有效結合,設立科技創新平臺,實現項目、技術和人才等資源共享。

(二)成立行業發展“智庫”,聘請相關知名學者、教授為政府顧問和行業顧問,為我市推薦人才和項目。

(三)實施人才回歸工程,聯系對接三門峽在外人才,吸引人才回流,扶持其回歸發展,發揮薦才引才作用。

(四)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尋找、聯系人才(團隊)進行對接引進。

(五)到國內外人才聚集地區參加高層次人才洽談會或舉行人才對接引進活動。

(六)通過我市駐外機構、商會組織或委托國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機構進行對接引進。

(七)事業單位全職引進高層次人才按照專項人才渠道或備案方式引進,原則上在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和人社部門核定的崗位設置數額內進行,無空缺編制和空缺崗位的單位由編制部門核定專項人才編制,人社部門核定特設崗位。

(八)對有意向到我市就業或開展服務合作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由市、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負責聯系和對接引進,暫時沒有合適引進單位的,可將其錄入“三門峽市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對意向來我市創辦企業或設立科研機構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由市、縣(市、區)科技局負責聯系和對接引進。

第五章 申報評審

第八條 受理申報。引進到我市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可由單位組織集中申報,也可由個人進行申報。

對有意向到我市就業或開展服務合作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向市、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申報。主要采取網上申報、現場申報兩種方式。網上申報須登陸三門峽人才工作網、縣(市、區)人才工作網,現場申報須到市、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提交有關材料,填寫《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申報書》或《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人才申報書》。

對有意向來我市創辦企業或設立科研機構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由市、縣(市、區)科技局接受申報。申報需填寫《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申報書》或《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人才申報書》《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業人才申報書》。

第九條 組織評審。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評審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由人才辦牽頭召集相關部門、專家進行評審,提出人才(團隊)類型評審建議,形成書面報告。評審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由市、縣(市、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評審,具體制定項目評審和扶持辦法。

第十條 會議研究。評審通過后,人才辦將評審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h(市、區)評審報告須同時報市人才辦備案。

第十一條 網上公示。經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在政府門戶網站、人才工作網、人社局、科技局等官方網站對高層次人才人選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頒發三門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監制的《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證書》。

第十二條 落實政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享受安家補助、人才生活津貼、醫療保健服務及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安置等,由單位或個人到市、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全職引進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本級財政分別發放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5萬元安家補貼,3年內按40%、30%、30%的比例分批發放。鼓勵各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給予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增加安家補助。柔性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100—300平方米住房或報銷住宿費用。來我市設立科研機構或創辦企業的,由注冊地縣(市、區)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住房。

第十四條 全職引進的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3年內本級財政每年發放人才生活補貼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全職引進的院士,在崗期間用人單位可給予不低于每月3萬元的生活補貼。柔性引進的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在我市工作期間由本級財政每月發放人才生活補貼1萬元、5000元、2000元、1000元。選派到我市掛職的省博士服務團成員,按照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待遇落實生活補貼。

第十五條 全職引進的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用人單位研究后,根據人事管理權限,報相關部門備案后,分別按用人單位領導層正職、領導層副職、中層正職、中層副職干部管理,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

第十六條 全職引進高層次人才的配偶按原工作單位性質,可隨遷到我市工作。由高層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請,經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受理審核,組織人事部門給予協調調動工作;引進人才配偶暫未就業的,檔案和人事關系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2000元生活補貼,直至其就業成功,最長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子女來我市入園入學的,由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本人提出申請,經市、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受理審核,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負責協調落實。

第十八條 經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由市、縣(市、區)衛生部門負責做好醫療保健服務。市、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組織優秀高層次人才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安排一次休假療養。

第十九條 各類人才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省級以上科技獎項的,由同級財政根據等次給予5—50萬元獎勵;獲得省級以上技能大獎的,由同級財政根據等次給予1—10萬元獎勵。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人才(團隊),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三門峽市杰出貢獻獎”,由市財政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優惠政策與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 人社局、科技局會同人才辦做好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需求征集、公告發布;負責組織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對接活動。

第二十二條 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評審通過的高層次人才進行研究審定;人才辦牽頭做好高層次人才受理申報、組織評審、證書頒發、資金發放及其他相關工作;科技局負責創新創業項目的評審組織工作;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做好咨詢、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財政局負責將補助、補貼、獎勵資金及時撥付人才辦,由人才辦統籌發放。

第二十四條 工信委、教育局、衛生局等相關部門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和用人單位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共三門峽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人才辦承擔。

 

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扶持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三門峽市委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精神,扎實做好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扶持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扶持由市、縣(市、區)分級實施,由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人才辦牽頭組織,科技局、人社局、財政局、投資機構等分工負責,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申報

第三條 申報方式。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可通過現場申報、網上申報等方式向市、縣(市、區)科技局進行項目申報。

第四條 申報資料。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需填報《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申報書》《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業人才申報書》或《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人才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同時填報《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計劃書》(以下簡稱項目計劃書),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學歷(學位)證書(證明)、工作經歷和有關科技成果鑒定書、查新報告、專利證書等證明材料。

第三章 組織評審

第五條 初審?!渡陥髸贰俄椖坑媱潟酚煽萍季重撠煶鯇?,主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其中個人身份證明、學歷(學位)證書(證明)、工作經歷由科技局轉交人社局進行真實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以上兩項審查原則上同步進行,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條 專家評審。專家評審一般每季度集中組織一次,或根據申報情況隨時組織。需作環評的項目,應在項目評審前向科技局提交環評材料,未通過環評的不予評審。

初審通過后,由科技局牽頭,會同人才辦、人社局、財政局、投資機構組織進行評審。評審聘請省內外相關專業技術、管理和投資等方面專家,組成“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評審專家組”對項目進行獨立評審。

(一)評審主要根據《項目計劃書》,對項目的技術水平、市場前景、投資風險、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定,具體評審以下指標:

1.關鍵技術是否擁有核心知識產權或具有重大創新。

2.技術的先進性、成熟度。

3.項目產品的市場前景及競爭力。

4.項目投入的經濟可行性和投入風險。

5.項目產出的經濟效益、安全生產效益,對促進我市技術進步、產業發展的作用等。

(二)評審專家組應對是否引進扶持該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和項目,提出明確的意見和建議,并出具《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專家評審意見》(以下簡稱《專家評審意見》)。

第七條 會審建議??萍季謱<以u審結果轉交人才辦,人才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并會同科技局、發改委、工信委、財政局、人社局、投資機構等部門擬定《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扶持意見書》(以下簡稱《扶持意見書》),提出扶持方式、扶持資金額度等建議。

第八條 研究決定?!斗龀忠庖姇方浫瞬殴ぷ黝I導小組同意后,由人才辦報請本級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大項目向本級黨委常委會議匯報、研究決定。

第九條 網上公示。會議研究通過后,將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有關情況在政府門戶網等網站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

第四章 注冊簽約與落實扶持政策

第十條 注冊簽約。公示無異議后,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在我市設立科研機構或創辦企業完成注冊落地,或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合作服務期限不少于3年),并將新創辦的研發機構或經濟實體法人證書、聘用單位法人的法人證書及聘用合同提交人才辦,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扶持資助方式。扶持方式有財政專項資金資助、基金投資扶持、金融政策支持、場地場所支持及其他獎勵資助等。

第十二條 落實扶持政策。財政局負責將專項資金及時撥付項目單位;落實好其他相關支持政策。人才辦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督促撥付資金;協調落實創新創業場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實我市鼓勵、支持自主創新的有關獎補政策。其他相關單位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財政扶持。根據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的《扶持意見書》,由本級財政通過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進行扶持資金資助,具體標準是:

(一)對頂尖人才、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團隊,給予500—5000萬元項目產業化(研發)扶持資金資助。

(二)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創新創業團隊,給予100—500萬元項目產業化(研發)扶持資金資助。

(三)對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創新創業團隊,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實行“一事一議”,最高可給予1億元項目產業化(研發)扶持資金資助。

(四)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來我市創業的,給予50—500萬元項目產業化扶持資金資助。

(五)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實施科技創新項目的,本級財政提供10—200萬元項目研發扶持資金資助。

第十四條 投資扶持。市、縣(市、區)由管理的投資機構設立創新創業發展基金和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鹪u審管理委員會根據經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的《扶持意見書》,再次進行獨立投資評審,評審通過后由基金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進行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投資扶持額度參照財政扶持資金資助標準??h(市、區)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也可申請市創新創業發展基金投資扶持。

第十五條 金融支持。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在我市落地的項目進入中期或產業化初期,因流動資金不足申請融資的,由有關擔保機構給予最高500萬元融資擔保,本級財政補貼3年內融資所付銀行利息。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創辦企業上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的,獎勵200萬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上市的,獎勵100萬元。

第十六條 場地支持。經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人才團隊項目,由所設立科研機構或創辦企業注冊地縣(市、區)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300平方米創新創業場所,3年內免租金;自行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由企業注冊地縣(市、區)按市場價格給予相應租金補助。需要生產性標準廠房和建設用地的,按照工業用地標準優先給予供地。

第十七條 專利資助。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形成的知識產權,應優先在三門峽轉化,以帶動我市相關產業的發展。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2000元—2萬元的資助。

第十八條 其他政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可按照《三門峽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實施辦法》,申請享受相應各項補貼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同時獲得國家、省扶持政策中按規定需市、縣(市、區)配套支持的資金,或涉及我市其他政策多重獎勵資助的,從扶持資助資金中相應核減。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共三門峽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人才辦、市科技局承擔。

 

三門峽市人才平臺扶持資助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各類人才平臺建設,充分發揮人才平臺吸引集聚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作用,根據《中共三門峽市委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人才平臺包括異地研發中心、落戶我市域外技術平臺、各類科技創新平臺、人才實踐基地、人才招聘平臺、行業“智庫”、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園區等。

第三條 人才平臺的扶持資助工作在市、縣(市、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人才辦牽頭指導,實行市、縣分級管理,基本原則是承建單位實施、主管部門監管、評估小組認定、受益財政扶持。

第二章 審核認定

第四條 初步審核。人才平臺建成后,由建設單位向本級人才辦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人才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人才實踐基地、人才招聘平臺等由人社局審核,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等由發改委審核,異地研發中心、落戶我市域外技術平臺、院士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園區等由科技局審核;行業智庫由人才辦審核。

第五條 評估認定。市、縣(市、區)人才辦牽頭組建本級人才平臺建設評估小組,負責對各類人才平臺進行評估認定,提出類型、層次、資助額度的建議。評估小組由行業領域專家以及人才辦、發改委、科技局、人社局、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分為實地考察、會議評審等階段,人才辦負責制定工作方案,科技局、人社局等單位負責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其他有關單位做好配合服務工作。

第三章 扶持資助

第六條 根據評估認定情況,人才辦提出各類人才平臺層次、資助額度的意見,經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面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資助。資助范圍如下:

(一)對設立異地研發中心,獎勵10—100萬元;對域外技術平臺落戶,獎勵10—1000萬元。

(二)對與市政府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的知名高校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科研機構,每年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

(三)創建科技創新平臺,給予5—50萬元獎勵,產生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給予5萬元獎勵。

(四)對新認定的眾創空間、人才實踐基地、人才招聘平臺、行業發展“智庫”給予5—20萬元資助。

(五)對國家級創新型示范(試點)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園區給予50萬元資助,對省級創新型示范(試點)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園區給予20萬元資助。

(六)對各類人才平臺每引進一名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分別獎勵該平臺5萬元、1萬元、2000元、1000元,每個平臺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七)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來峽建立科技產業園的,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七條 各類人才平臺引進高層次人才,每年度集中申請獎勵。由人才平臺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后,人才辦會同人社、科技等部門研究提出獎勵意見,經公示無異議的,撥付獎勵資金。

第八條 人才平臺資助、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平臺的日常運轉、相關設備購置、成果研究轉化和人才補助等,主管部門及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顚S?。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人才平臺同時獲得國家、省扶持政策中按規定需市、縣(市、區)配套支持的資金,或涉及我市其他政策多重獎勵資助的,從扶持資助中相應核減。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共三門峽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人才辦承擔。

 

三門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三門峽市委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為切實做好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按照“用多少,補多少”的原則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設立不少于5000萬元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公正公開、重點扶持、注重績效”的原則分配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1.項目產業化(研發)扶持資金資助;

2.融資財政貼息;

3.企業上市獎勵;

4.人才平臺資助;

5.專利資助;

6.人才薪酬補貼(生活補貼、獎勵補貼、安家補貼);

7.體檢療養經費;

8.人才培養資金;

9.人才榮譽激勵資金;

10.人才引進工作考核獎勵資金;

11.人才工作經費;

12.市委市政府決定用于人才發展方面的其它資金。

第五條 資金申報程序:

1.申請項目產業化(研發)扶持資金,由單位或個人填寫《三門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交市人才辦審查,市人才辦審查匯總后,將《三門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扶持意見書》和匯總表報市財政撥付資金。

2.申請融資財政貼息、企業上市獎勵、人才平臺資助、專利資助、人才薪酬補貼(生活補貼、獎勵補貼、安家補貼)、人才榮譽激勵資金,由單位或個人填寫《三門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交市人才辦,市人才辦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并提交市政府審批。根據審批意見,市人才辦將《三門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相關資料和匯總表報市財政撥付資金。

3.申請體檢療養經費、人才培養資金、人才引進工作考核獎勵資金、人才工作經費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用于人才發展方面的其它資金,由市人才辦提出申請,經市政府審批后報市財政撥付資金。

第六條 項目產業化(研發)扶持資助資金原則上用于項目投資、研發、產業化、人才引進和運行管理等事項的扶持補助等。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人才(團隊)帶頭人原則上不得變更,否則扶持計劃自動終止,如要繼續享受扶持政策,須經重新申報評估。團隊個別核心成員因特殊情況發生變更,應按程序報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方可繼續享受扶持政策。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形成的科研成果、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應優先在三門峽實現產業化,帶動三門峽相關產業發展。

第七條 市人才辦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及其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管,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顚S?。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專項資金上年度的綜合評價工作,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上年度《三門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報告》。

第八條 市審計局定期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

第九條 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有關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資助,追回已經撥付的資助資金,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處罰。同時,納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一)提供或協助提供虛假材料,套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三)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條 簽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合同(協議)的雙方,有一方不履行引進合同要求的,按照合同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一條 縣(市、區)參照本辦法,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共三門峽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財政局、市人才辦承擔。

 

“三門峽創新創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三門峽市委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精神,規范“三門峽創新創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發展基金)管理,發揮資金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三門峽產業發展基金出資設立創新創業發展基金,宗旨是發揮基金的引導作用,通過扶持創新創業企業發展,吸引更多高層次人才來峽創新創業,為我市發力三門峽創業、加快轉型創新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三條 發展基金的投資對象為經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評審認定的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新創辦的企業或由新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控股的企業(以下簡稱創新創業企業),創新創業企業注冊登記地須為三門峽市。投資方式分為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

第四條 發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通過科學合理的決策、執行、投入、退出、考核機制,有效防范風險,保障發展基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設立三門峽創新創業發展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作為發展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主要職責為:負責對申請使用發展基金的創新創業企業進行獨立評審;確定基金投資規模、投資對象和投資原則;委托授權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發展基金進行日常管理;批準投資方案;確定投資風險控制方案;對發展基金投資運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定期對發展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等。

第六條 發展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由市投資集團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市人才辦、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政府基金辦)有關負責人任副主任,同時從專家庫隨機抽取5名相關專家擔任委員。5名專家委員在每次項目評審時隨機抽取。項目評審專家庫由市投資集團負責籌備設立。

第七條 發展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投資集團,是發展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

(一)辦理基金投入、退出相關手續,完成資金的收付和監管。

(二)對基金進行日常管理及對投資形成的股權等相關資產進行后續管理。

(三)根據需要,向參股支持的創新創業企業派駐代表,并通過派駐代表參與所支持創新創業企業的重大決策并監督其資金使用。

(四)向其他股權投資基金推薦優秀的創新創業企業。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發展基金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我市工商部門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二)所有股東出資全部到位。

(三)創新業績顯著或有較大創新潛力,擁有可產業化的專利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的人才(團隊),或企業的技術和產品能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且能引領我市經濟、產業發展及技術創新。

(四)企業股東至少有1名符合我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條件。

(五)企業主要產品能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能在某一領域產生較大影響。

(六)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等。

第四章 申報評審

第九條 發展基金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報。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注冊簽約后,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結果及《三門峽市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扶持意見書》,向發展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基金扶持申請書、扶持方案及上述“第三章申請條件”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受理?;鹪u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基金扶持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撰寫盡職調查報告。

(三)評審?;鹪u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有關材料提交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由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含隨機抽取的5名相關專業投資評審專家),對申請人提交的扶持申請書、扶持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2/3以上參評成員(且其中至少有3名專家委員通過)通過的評審結果作為合格的依據。

(四)公示。評審通過的擬投資企業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三門峽人才工作網等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五)決策。公示無異議后,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對擬投資企業或科研機構作最終決定,形成書面報告。

(六)實施?;鹪u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的最終決定辦理投資手續,并安排專人負責對投入資金進行后續監管。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十條 發展基金主要采用參股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科研機構投資入股。

第十一條 為保證資金流動性和分散風險,發展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新創業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5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二條 發展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三條 發展基金參股的企業運營穩定以后,可在適當時機將股份通過下列途徑完成退出:企業上市或新三板掛牌,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公開轉讓股權,破產清算退出等。

第十四條 參股資金按照同股同權的方式參與企業分配,所得收益由基金收回。

第十五條 參股企業應在《投資合作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發展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參股企業其他股東不先于發展基金退出。

(三)參股企業未按章程規定使用發展基金投入資金的,發展基金有權退出。

第十六條 參股企業自發展基金投入后3年內購買發展基金的參股股權,轉讓價格按不低于發展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按不低于發展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發展基金參股股權按上述確定的轉讓價格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第十七條 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構不干預創新創業企業或科研機構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于每季度末向基金評審管理委員會報送發展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提交投資企業或科研機構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縣(市、區)參照設立本級創新創業發展基金,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共三門峽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投資集團承擔。

 

關于促進金融服務創新支持人才(團隊)創新創業的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三門峽市委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精神,現就促進金融服務創新支持人才(團隊)創新創業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三門峽市促進金融服務創新支持人才(團隊)創新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由市政府金融辦、人行三門峽市中心支行、三門峽銀監分局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具體工作。各縣(市、區)可比照成立相應的機構。

第二章 加快專業金融組織建設

第三條 依托中原銀行,率先設立科技專營支行,在財務資源、人力資源、財政資金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提升服務創新創業的專業化水平。完善科技信貸風險管理機制,探索設計專門針對科技信貸風險管理的模型,提高科技貸款管理水平。完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小微科技企業信貸業務拓展獎勵辦法,落實授信盡職免責機制,有效發揮差別風險容忍度對銀行開展科技信貸業務的支撐作用。

第四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專門服務科技企業的科技保險專營機構,為科技企業降低風險損失、實現穩健經營提供支持。

第五條 通過財政注資或引進域外機構入駐等模式,推動設立“天使”投資基金,支持重點科技型企業發展。根據創新創業項目實際投資額度,經論證審批后,優先向政府參與的產業投資基金推薦。

第三章 創新科技信貸產品和融資模式

第六條 全面推動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人才貸”,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股權質押貸款的規模。設立或引進專利評估機構,通過專利評估、專利權質押、擔保機構擔保等模式,幫助企業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

第七條 探索開展“政府+銀行+保險(擔保)”融資模式,通過財政注資、保險(擔保)增信、風險分擔、財政貼息等手段,切實解決科技型企業在貸款過程中普遍存在的缺少抵押資產等突出問題。

第四章 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支持作用

第八條 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型企業上市專項工作方案,加強上市培育,支持引導科技型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和在“新三板”、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

第九條 鼓勵科技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產品進行融資。

第五章 建立完善科技保險體系

第十條 按照政府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運作、產壽險業務并重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險體系。鼓勵保險公司創新科技保險產品,為科技企業、科研項目、企業專利、研發設備、產品質量、科研人員提供全方位保險支持。推廣中小科技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貸款擔保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為科技企業提供貸款保障。

第六章 強化支持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設立政府主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化科技擔保公司,為科技型企業獲得貸款提供擔保支持。經認定的高層次創業人才(團隊)項目,持《扶持意見書》,由市有關擔保機構提供最高500萬元融資擔保。積極開展科技型企業專項銀企對接活動,搭建常態化、規范化銀企合作平臺,增強科技項目與信貸資金銜接的實效性,最大限度發揮科技項目的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充分運用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的信貸投入。發揮再貼現支持結構調整的作用,對小微科技企業票據優先予以再貼現支持。

第七章 構建科技金融服務鏈

第十三條 加強科技創新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利用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優勢,深入推進科技創新企業征信、信用評級工作,著力解決科技創新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促進金融機構與科技創新企業有效對接。

第十四條 依托創新創業服務平臺,支持創業投資、股權投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交易市場、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以及知識產權評估、信用評級機構等加強業務合作,為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等不同成長階段的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務,助推科技創新企業發展壯大。

第八章 建立協調機制

第十五條 建立由市政府金融辦、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人行三門峽市中心支行、三門峽銀監分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由市政府金融辦牽頭召集。研究科技金融服務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監測金融運行風險,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推進金融支持科技創新工作措施的落實。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共三門峽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政府金融辦承擔。

 

三門峽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三門峽市委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等有關規定,做好我市高層次人才引進服務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根據《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進行認定的四類引進對象和經評審認定后享受相應待遇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市委組織部牽頭負責。在市委組織部設立三門峽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內容及責任單位如下:

(一)市委組織部(市人才辦)負責指導制定相關政策;牽頭組織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評審,頒發《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證書》;按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牽頭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二)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協調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工作,具體負責做好高層次人才引進、服務的政策咨詢、聯系對接、申報受理以及補助津貼發放工作。

(三)市人社局負責做好高層次人才的社保服務、檔案代理、職稱評審、《外國專家證》辦理、崗位聘任等工作;做好高層次人才國內外學歷學位認證工作;按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

(四)市科技局負責做好高層次人才科技政策咨詢、指導專利申請等工作。

(五)市財政局負責做好高層次人才相關補助補貼等資金撥付工作。

(六)市公安局負責做好高層次人才到峽落戶、出入境簽證辦理等工作。

(七)市衛計委負責做好高層次人才醫療保健服務等工作。

(八)市教育局協調落實高層次人才的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階段適齡子女來我市入園入學工作。

(九)市工商局負責做好高層次人才到峽創辦(合辦)企業商標注冊、工商登記等工作。

(十)市直其他相關單位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經報請市委組織部同意,適時調整優化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內容,發布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指南。

第三章 服務方式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以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為樞紐,以相關職能部門為基礎,實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開展現場辦理和網上辦理兩種服務方式。到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可“一站式”現場辦理;在三門峽人才工作網設立網上辦理平臺。市直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制定相關制度,明確分管領導和服務專員,設立服務窗口或綠色服務通道,優化辦理程序,做好各項服務的對接運行。

第八條 三門峽人才工作網提供信息發布、材料預審、留言答復等線上服務,各職能部門通過網上服務平臺實現互聯互通、網上受理、網上辦理,打造網上“一站式”服務平臺。

第四章 服務流程

第九條 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專人接件、全程代理、集中反饋、統一建檔”的流程提供服務。

(一)專人接件。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明確專人負責受理用人單位或高層次人才申請。

(二)全程代理。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服務專員辦理高層次人才需求申請事項。對確需高層次人才本人到場辦理的,由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通過相關職能部門服務專員預約辦理。

(三)集中反饋。相關職能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反饋給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由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將相關職能部門的辦理結果集中反饋高層次人才或用人單位。

(四)統一建檔。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建立高層次人才服務信息庫并及時更新,實行跟蹤服務。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十條 市人才辦牽頭建立高層次人才引進及“一站式”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高層次人才引進及“一站式”服務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衛計委、市教育局、市工商局等組成。

第十一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責任追究機制。市人才辦每年對各單位服務事項辦理情況進行一次總結,并進行通報。對未按要求落實高層次人才服務事項的,或在受理、承辦時拖延、推諉的,按有關規定提請紀檢監察、組織部門進行問責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縣(市、區)參照設立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共三門峽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人才辦承擔。

 

三門峽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工作考核獎懲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三門峽市委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精神,做好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工作的考核獎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開發區完成下列工作,且已落實相應扶持政策的,經考核認定合格的可獲得市財政相應獎勵補助。

(一)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1每全職引進一名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分別獎勵補助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

2每柔性引進一名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青年英才,分別獎勵補助3萬元、1.5萬元、0.6萬元、0.3萬元。

(二)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

1新引進頂尖人才(團隊)創新創業項目1個,按財政資助資金的80%給予獎勵補助;引進2個的,按財政資助資金的90%給予獎勵補助;引進3個及以上的,按財政資助資金的100%給予獎勵補助。

2新引進領軍人才(團隊)創新創業項目3個及以下的,按財政資助資金的70%給予獎勵補助;引進4—6個的,按財政資助資金的80%給予獎勵補助;引進7個及以上的,按財政資助資金的90%給予獎勵補助。

3新引進高級人才(團隊)創新創業項目5個及以下的,按財政資助資金的60%給予獎勵補助;引進6個及以上的,按財政資助資金的70%給予獎勵補助。

4新引進青年英才(團隊)創新創業項目,按財政資助資金的50%給予獎勵補助。新建人才平臺。建成《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的若干意見(試行)》(三發〔2017〕21號)明確的各類人才平臺,按縣(市、區)財政本年度資助的50%給予獎勵補助。

第三條 獎勵補助申請認定程序

(一)考核認定。成立三門峽市人才引進工作考核組,組長由市人才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每年年底,考核組對縣(市、區)引進高層次創

新創業人才(團隊)工作進行考核評估,統籌各方面情況提出獎勵額度意見??己嗽u估主要依據財政扶持和基金投資(含市創新創業基金投資)資金規模進行認定。

(二)研究審批。獎勵額度意見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提請市政府審批。

(三)撥付資金。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將獎勵資金撥付各縣(市、區)。

第四條 根據考核認定情況,對縣(市、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開發區工作進行排名,全市通報,獎優罰劣。

(一)對排名第一、第二位縣(市、區),評為當年度人才工作先進單位,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

(二)排名末位的,要尋找差距、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書面報告,呈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并取消獎勵補助資金。

第五條 人才引進工作考核獎勵資金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必須用于推動縣(市、區)人才工作發展,做到??顚S?。市財政局會同市人才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同時取消該縣(市、區)當年度獎勵資格并嚴肅問責。

第六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市人才辦會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等部門制定考核細則。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可適時調整考核內容、評分標準和獎勵比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共三門峽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人才辦、市財政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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