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門峽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0月25日
三門峽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范基金運作管理,提升基金配置效率,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和《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金〔2017〕13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門峽市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以財政注資為主、基金運營產生收益等為資金來源成立的,以市場化方式為主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為建立穩健的財政籌資機制,由市財政局按照“量入為出、統籌兼顧、突出效益、強化約束”的原則,建立市、縣兩級財政資金籌資機制,保障基金財政資金來源。
政府投資資金來源:
(一)每年從現有投入到競爭性領域及用于支持產業發展的財政資金中適當安排;
(二)每年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中劃轉一定比例安排;
(三)每年從投入到競爭性領域及用于支持產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新增部分中統籌安排;
(四)每年從收回的部門預算結轉余額、結轉資金等財政存量資金中統籌安排;
(五)上級政府性引導基金;
(六)其它適合基金的專項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
(七)三門峽市政府投資基金實現的收益等。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職責
第四條 建立決策與運營相分離的管理機制,堅持所有權、管理權、托管權分離。由政府負責基金設立決策,采用受托管理模式運作,專業基金管理機構運營的機制。
第五條 三門峽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基金的管理決策機構。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嚴格落實市委“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審議重大事項程序和市政府議事決策規則等規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六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審定基金使用的原則、方向和投資計劃;
(二)審議批準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
(三)審議基金設立、退出、收益處置等相關方案,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四)對基金的運營管理進行監督和績效考核;
(五)審議基金續期、解散等重大事項,報市政府批準;
(六)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的事項。
第七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基金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根據三門峽市產業發展和城市建設工作部署,擬定基金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負責基金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提請召開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擬定議事事項;
(三)負責貫徹落實基金管理委員會各項決議;
(四)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和操作管理細則;
(五)對子基金設立、退出、收益處置、管理人等重大事項建議方案進行初審,確定基金托管銀行,對基金專戶資金進行監管;
(六)代表政府向基金委派投資決策及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行使項目決策權;
(七)綜合監督考核基金投資進展情況,對基金日常運營管理工作進行監管;
(八)制定基金投資收益分配草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八條 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市政府授權,由財政部門指定或通過征集的方式選擇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業務上受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領導,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負責持有管理政府出資基金。其職責是:
(一)負責為財政資金開立托管專戶,??顚S?/font>,專賬核算;負責按照政府出臺的相關方案要求運用財政資金;
(二)受托管理財政出資,作為基金的財政資金出資人代表,行使出資人職責;
(三)選擇專業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基金設立方案確定基金實施方案,并報財政部門;
(四)督促指導基金管理機構募集社會資金,按期設立基金;
(五)建立完善的項目遴選機制、盡職調查流程、投資決策程序、風險預警防控機制、投后管理和內部績效考核等制度;
(六)代表財政出資向基金委派投資決策及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委派投資決策及風險控制委員的主要職責是對基金投資項目決策流程的合規性及具體項目的政策合規性進行把控;
(七)建立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八)基金項目退出時,報財政部門備案;
(九)制定基金清算方案,報財政部門備案;
(十)其他需要受托管理機構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基金。基金是結合基金定位、社會出資人意愿等,由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獨立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成立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市場化基金實體。基金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嚴格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管理基金。基金設立基金投資決策及風險控制委員會,行使項目決策權,負責審定基金投資項目,制定詳細投資及退出方案。基金對外簽訂投資協議及子基金設立等相關合同或文件,負責持有管理基金資金,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建立對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督評價制度,并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評價。
基金持有對外投資所形成的股權或資產。基金的管理者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執行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按照基金管理的相關制度做好基金日常經營管理事務,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投資與運營分離原則,由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化專業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接受基金委托,負責基金的具體運營管理,根據投資決策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確定的投資方向,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發布、開展盡職調查、商務談判等前期工作;執行投資方案,并對所投企業或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社會資本的募集;
(二)基金運營方案的起草等;
(三)基金注冊相關工作;
(四)會同受托管理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遴選機制、盡職調查流程、投資決策程序、風險管控機制和投后管理制度;
(五)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篩選、立項、盡職調查、投資談判、擬定投資方案、撰寫投資建議書、出具風險控制意見、組織召開基金投資決策及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實施投資投后管理和提出退出方案,并按照財政部門同意的方案執行投資退出等;
(六)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和相關專家庫,組織開展投資及績效考核評價工作;
(七)負責按照受托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報送基金和被投資企業運營情況,定期編制基金財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向基金董事會 (持有人大會)、決策委員會報告;
(八)完成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它工作,履行基金管理協議中確定的其他職責等。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依法對基金履行出資人職責,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基金實行行業監管。基金有關重大事項,出資人和相關部門應及時提請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
第三章 基金運作模式與投資原則
第十二條 基金運作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滾動發展、防范風險”為基本原則。
第十三條 基金要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項目需求和特點,在基金運作前期以股權形式投資目標企業、目標項目,在基金運作成熟后,可挑選優勢行業、重點支持領域或薄弱環節設立子基金,進一步撬動社會資本,擴大基金總規模。
第十四條 基金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模式運作。母基金設立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等形式,基金可出資設立直投子基金和合作子基金,其中合作子基金應按照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約制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組建,擇優選用專業合規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條 基金投資的基本原則:
(一)精準定位、聚焦重點。公共財政運用政府投資基金方式支持產業,限定于具有一定競爭性、存在市場失靈、外溢性明顯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具體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限定支持領域。推動產業發展方面,主要支持外部性強、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征明顯的產業領域及中小企業創業成長。
(二)問題導向、分類施策。針對產業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相機采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形式予以支持。其中: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及中小企業,可通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強資金、技術和市場相融合。對主導產業及行業龍頭企業,可通過產業投資基金直接投資,實現產業重點突破和跨越發展。
(三)加強引導、有序推進。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對政府投資基金注資,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同時,要合理控制政府投資基金規模,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結合產業發展階段性特點和要求,適時調整政府投資基金作用的領域;對市場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領域,要及時退出。
第十七條 基金僅限于投資未上市企業,投資三門峽市本地企業不低于基金總額的80%;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20%,不作為目標企業、目標項目、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不直接參與、干預目標企業、目標項目、子基金的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直投子基金重點投向符合我市確立產業培育方向的早中期項目,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擬定操作細則,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基金直接辦理項目出資并持有股權。
對多級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市資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財政性資金共同出資比例不得超過子基金規模的50%。重大產業子基金的投資比例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上報市政府決策。
直投子基金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比例一般不超過20%,且不得作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九條 合作子基金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由母基金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或參股;爭取中央和省資金(基金)、吸引縣(市、區)政府、園區管理機構、社會資本積極參與設立子基金。合作子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
母基金對合作子基金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實際募資額的30%,且一般不做第一大股東。
第二十條 合作子基金須在三門峽市內注冊,并在基金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僅限于投資未上市企業,投資三門峽市內企業(包括總部在三門峽市的市外企業)的資金不低于基金總額的80%;
(二)基金參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市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
(三)設立滿3年后,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基金可適時退出。
第四章 基金的收益分配與退出
第二十一條 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基金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上采用先回本后分紅的方式,為增強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可以在收回本金的基礎上,約定對其他投資方給予一定讓利,市財政出資部分可通過讓渡部分收益或承擔更高比例損失等方式適當讓利,但不得對其他出資人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二十三條 財政出資資金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按照基金章程約定向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基金的增值收益也可用于獎勵基金管理機構,具體獎勵比例和支付按照章程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管理費用從財政資金收益中列支,具體提取比例和支付方式另行商定。同時,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受托管理機構的監督,對未能認真履職盡責的將終止委托,并按協議約定由受托管理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為鼓勵基金管理機構創新,對單個募投項目承認投資風險,給于一定的投資失敗容忍度。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終止后,應當在出資人的監督下組織清算,由受托管理機構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七條 基金要依據章程及時退出各項投資。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政府出資退出價格的依據。項目直接投資資金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股東回購、IPO上市退出、“新三板”掛牌退出、并購退出、股權轉讓、債權類投資到期收回本息等方式。基金應及時開展清算、評估等工作,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基金收益分析及評價報告,收回投資資金。
直投子基金項目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終止合作并選擇退出,違約責任由違約企業承擔。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章程約定開展投資業務的;
(二)合作協議簽訂后,其它投資方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出資的。
第五章 風險控制、監督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八條 基金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投資領域投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九條 加強基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基金及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并將其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共享平臺。
第三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它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條 對基金投資人或基金未按章程的約定出資或投資,政府應及時終止合同或協議。財政部門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章程約定開展投資業務的;
(二)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1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三)子基金設立1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子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和投資項目風險管理體系,對項目的內部控制、工作流程等進行規范。投資項目嚴格按照要求開展盡職調查,并形成書面的盡職調查報告報基金公司。
第三十三條 子基金管理人應按季度及時向基金公司提供準確、完整的有關經營情況信息。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在每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年度管理工作報告及下年度投資計劃。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制定投資基金績效考核制度和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并組織對政府投資基金實施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考評,績效評價報告在每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章程是指公司制基金章程、有限合伙企業基金合伙協議以及契約制基金合同的統稱。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市級有關基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