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市財政局制定的《三門峽產業發展基金設立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0月25日
三門峽產業發展基金設立方案
(市財政局 2017年9月22日)
為加大對重點產業領域、重點項目和薄弱環節的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三門峽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三政辦〔2017〕54號印發)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金設立原則
三門峽產業發展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滾動發展、防范風險”的基本原則,堅持所有權、管理權、托管權分離。
(一)政府引導。充分發揮政府引領帶動作用,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盤活財政、部門預算存量資金,統籌安排,集中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市場運作。以市政府組建的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結合有實體且業績突出的社會化、專業化基金管理公司為平臺,建立政府科學投資和專業化運營相結合的良性投資管理機制,實現市場化投資運作。
(三)滾動發展。通過參與市場有償投資,維持基金良性循環運轉,力爭不斷做大基金,實現財政資金保值增值和可持續發展。
(四)防范風險。規范財政資金注入、運營、退出、收益、評價等操作程序和要求,構建有效的風險防范和監督管理體系,保障基金安全運營。
二、基金概況
市財政局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資人職責,并委托三門峽市財經投資公司作為受托管理機構發起設立三門峽產業發展基金,引入社會資本等參與,按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
(一)基金名稱:三門峽產業發展基金(暫定名,最終以工商注冊為準)。
(二)基金規模及構成:基金首期財政出資規模10億元,至2020年,基金財政出資規模達到20億元以上,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力爭基金的總規模達到100億元。
(三)基金來源:市財政投資發起設立母基金,吸引社會資本按一定比例共同投資。
(四)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五)基金存續期:政府投資基金存續期為5喱2年(投資期5年,回收期2年),到期后經出資人一致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后可延期。
(六)運作模式:采取“直接投資”模式或“母子基金”模式。采取“直接投資”模式時,可根據不同類別的投資對象,采取注入資本金、直接參股、跟進投資、參與定向增發或優先股等不同市場化投資方式。
采取“母子基金”模式時,本基金作為母基金,與上下級財政資金及社會資本合作新設子基金,或出資參與現有基金的投資模式。
三、管理機制
(一)建立決策與運營相分離的管理機制
建立由政府負責基金設立決策,受托管理模式運作,專業基金管理機構運營的機制。
三門峽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確定基金的投資領域、支持方向、預期目標、激勵方案和基金規模,根據基金運作情況追加或調減出資規模,基金管理委員會不干預基金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圍繞三門峽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規劃,按照部門職能,研究提出分管行業、領域內支持重點以及發起或配合發起設立、增資子基金建議;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設立全市基金投資項目備選庫,提供項目對接服務,跟蹤監督項目實施情況。
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代表財政以出資額為限對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監督基金管理機構認真履職做好投資管理工作,建立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向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基金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情況。
由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成立母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財務上獨立核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管理基金。基金公司負責審定基金投資項目,制定詳細投資及退出方案。基金公司對外簽訂投資協議及子基金設立等相關合同或文件,負責持有管理基金資金,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建立對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督評價制度,并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評價。
按照投資與運營分離的原則,由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門以指定或公開征集的方式選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接受委托,負責基金的具體運營管理,運用市場化的管理機制,建立規范的投資、管理及退出流程運作基金。
三門峽產業發展基金設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建基金投資決策及風險控制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委會)。投委會的職責是批準基金投資及項目退出事項,批準基金重大資產處置及權益分配等事項,批準基金章程規定的其他應由投委會決定的事項。投委會成員中,基金管理委員會、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參與投資的社會資本各提名1名委員,共計5人。產業發展基金擬投資項目(企業)單位人員不得作為投委會組成人員。投委會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項目審議并作出決定,任何投資項目的投資及退出決定須經投委會全體委員一致同意方可通過。對于投委會所議事項,有表決權的成員一人一票。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市政府在投委會中具有一票否決權。
(二)建立穩健的財政籌資機制
通過積極開展財政性涉企資金基金化改革,有效提高政府投資基金籌資能力,遵循“量入為出、統籌兼顧、突出效益、強化約束”的原則建立市、縣兩級政府投資資金籌集機制。
基金首期財政出資規模10億元,各縣(市、區)財政最低出資金額根據縣(市、區)財政收支規模制定。義馬市、澠池縣、陜州區、湖濱區、靈寶市財政首期最低出資金額3000萬元,盧氏縣財政最低出資金額2000萬元,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開發區財政最低出資金額1000萬元。
為提高縣(市、區)政府籌資積極性,在基金運作中,將按照縣(市、區)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比例,從項目篩選、投資額度等方面向出資額較高的縣(市、區)傾斜。
各縣(市、區)財政出資金額統一由市財政匯集并劃轉至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管理。
(三)建立規范合理的投資模式
圍繞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項目需求和特點,在基金運作前期以股權形式投資目標企業、目標項目,在基金運作成熟后,可挑選優勢行業、重點支持領域或薄弱環節設立子基金,進一步撬動社會資本,擴大基金總規模。
1.基金僅限于投資未上市企業,投資三門峽市本地企業不低于基金總額的80%;
2.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20%,對單支產業類子基金所占的投資比例不超過30%;
3.基金不作為目標企業、目標項目、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
4.基金不直接參與、干預目標企業、目標項目、子基金的運營管理;
5.對多級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市資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財政性資金共同出資比例不得超過子基金規模的50%;
6.重大產業子基金的投資比例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上報市政府決策。
(四)建立有效監管及風險防控體系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市審計局對基金進行專項審計,聘請中介機構定期對基金公司出具審計、評價報告。市財政局指導監督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內部控制、監督審計、績效評價等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體系,規范基金運作,防范和分散投資運營風險;定期對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并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履行受托職責,監督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經營。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場化要求,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內部風險防控體系,定期向受托管理機構、社會資本報告基金運營情況。
四、基金投資范圍
(一)基金主要投資領域
1.支持創新創業。為營造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通過基金鼓勵扶持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2.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積極扶持三門峽市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3.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加快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推進金融服務、現代物流、信息和電子商務、旅游、商貿、文化、養老等現代服務業發展,有效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4.支持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創新產業園區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領域,加快推進重大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二)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從事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8.投向高耗能、高污染等國家、省及三門峽市限制行業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五、基金收益分配和退出
(一)收益及風險分配
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于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于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承諾其他出資人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其他出資人投資最低收益。
(二)退出機制
基金要依據公司章程、合作協議,及時退出各項投資。項目直接投資資金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股東回購、IPO上市退出、“新三板”掛牌退出、并購退出、股權轉讓、債權類投資到期收回本息、債權轉讓等方式。基金應及時開展清算、評估等工作,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基金收益分析及評價報告,收回投資資金。
對基金、社會資本、其他項目投資人未按公司章程、合作協議的約定出資或投資,政府應及時中止合同或協議。
財政部門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1.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2.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4.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六、激勵約束機制
(一)財政出資資金與社會資本共同按照基金公司章程約定向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基金的增值收益也可用于獎勵基金管理機構,具體獎勵比例和支付按照章程的約定執行。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上采用先回本后分紅的方式,為增強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市財政出資部分可通過讓渡部分收益或承擔更高比例損失等方式適當讓利。
(三)市財政局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管理費用從財政資金收益中列支,具體提取比例和支付方式另行商定。同時,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受托管理機構的監督,對未能認真履職盡責的將終止委托,并按協議約定由受托管理機構承擔責任。
(四)為鼓勵基金管理機構創新,對單個募投項目承認投資風險,給于一定的投資失敗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