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濱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新修訂的《關于鼓勵扶持市區工業企業搬遷至產業聚集區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8年10月18日
關于鼓勵扶持市區工業企業搬遷至產業聚集區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調整全市工業布局,提高城市工業空間集中度、產業集聚度,鼓勵、扶持市區工業企業搬遷至產業聚集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和湖濱區機電產業集聚區),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高質量發展理念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行集約節約用地,通過積極引導、大力扶持市區工業企業搬遷至產業聚集區,進一步優化工業布局,加快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支持企業做大做強,留出第三產業發展空間,促使工業化、城市化協調推進,實現全市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
二、適用范圍和原則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三門峽市區范圍內正在搬遷改造的工業企業,以及未來計劃搬遷的工業企業。
(二)原則
1.按照循環經濟發展模式,鼓勵工業企業向產業集聚區聚集發展。擬搬遷企業優先按照園區主導產業搬遷。
2.市級及以上工業企業原則上向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或經濟開發區(東區)聚集發展;湖濱區區級及以下工業企業原則上向湖濱區機電產業集聚區聚集發展。
3.堅持企業自愿為主、政府鼓勵支持的基本原則,支持企業通過搬遷做大做強。
三、政策措施
凡搬遷到產業聚集區的工業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通過搬遷實現產業升級改造的,按照新批準的投資規模、生產規模供應建設用地,土地價格結合產業用地政策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二)企業搬遷后,企業原使用的工業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屬于劃撥用地的,按規定權益標準收購;屬于出讓用地的,按原土地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的評估價協商收購,其中改制及破產后企業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辦理。
(三)企業搬遷時,車間廠房、辦公樓等基本設施,由市政府按評估價對企業予以補償。
(四)對企業搬遷改造給予扶持,積極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技術改造。扶持資金屬于財政獎勵資金,以搬遷企業前三年年均納稅額為基數,實行差別化方式分別計算。對于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或者搬遷前三年年均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下的企業,具體研究方案;年均納稅額為50~500萬元(不含上限,下同)的按土地凈收益的60%給予獎勵,年均納稅額為500~900萬元的按土地凈收益的70%給予獎勵,年均納稅額為900萬元以上的按土地凈收益的80%給予獎勵。
(五)搬遷補償和獎勵資金合計不超過新廠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
(六)搬遷企業在原廠址所享受的水、電、氣等基礎資源使用優惠政策在不與最新政策相抵觸的情況下繼續適用,不另收取費用。超過原有指標部分,在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優惠。搬遷企業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由環保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重新核定,超出原核定部分的按照現行國家、河南省有關排污權有償使用規定執行。
(七)對搬遷企業新建廠房及配套設施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在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范圍內,規模在原建設規模內的給予減免,超出部分除上繳上級部分外,地方部分予以免除。
(八)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保等部門專項基金或資金,支持搬遷企業實施產業升級改造、污染控制和清潔生產。
(九)凡搬遷到產業聚集區的企業,有關部門要安排專人聯系搬遷企業,在項目報批、環評等手續辦理、土地征收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務。
(十)搬遷企業在稅務、勞動保障等方面要接受遷入地的統一管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保持不變。
四、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市區工業企業搬遷至產業聚集區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三門峽市區工業企業搬遷至產業聚集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統籌推動市區工業企業搬遷工作,研究解決企業搬遷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企業服務活動辦公室,負責企業搬遷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企業搬遷工作的實施,協調處理企業搬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等。
(二)審批程序
1.搬遷改造正式啟動前,搬遷企業要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搬遷申請報告和搬遷改造實施方案。經市領導小組研究后,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搬遷改造實施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將論證意見和實施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按程序執行。
搬遷改造實施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職工總數、資產總額、固定資產總額、資產負債率、近三年產品產量、銷售收入、企業利潤、資產利潤率等;
(2)擬搬遷資產情況:可搬遷資產、不可搬遷資產等;
(3)項目建設方案:新建廠區位置、占地規模、總投資、建設規模及內容、建設周期、用工人數、效益預測,搬遷前后企業銷售收入、利潤、資產對比等;
(4)土地騰退方案:原廠區擬騰退土地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廠房設備搬遷及騰退土地計劃、原廠區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報告。搬遷時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或職工安置的,還應提交產權制度改革方案和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
2.具體分工及時間要求:
(1)控制性詳細規劃。市政府批準正式啟動搬遷改造后,市政府已批復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用地,市城鄉規劃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擬騰退土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可出讓地塊土地面積、范圍、用地性質等)。尚未批復或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用地,市城鄉規劃部門要按照法定程序加快進行。
(2)權籍調查。市城鄉規劃部門出具控制性詳細規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市土地開發儲備整理中心委托具備資質的權籍調查機構完成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范圍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權屬審核和調查。
(3)土地、資產、建筑物(構筑物)評估。權籍調查完成后,由市土地開發儲備整理中心和搬遷企業協商選聘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的用途對企業擬騰退土地、資產、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按照評估相關規程要求,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評估結果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報經市領導小組同意后,作為確定土地使用權補償費用和土地儲備的參考依據。
(4)土地收儲。評估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市土地開發儲備整理中心擬定土地收儲方案,并與搬遷企業共同起草土地收儲協議;土地收儲協議經市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5個工作日內,由市土地開發儲備整理中心與搬遷企業簽訂。土地收儲協議應規定土地使用權補償、搬遷補償費用額度(或計算原則)、支付方式和時限;搬遷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土地、房產登記的時限;搬遷企業向收儲部門交付凈地的方式 (分期或一次性)和時限等。
(5)規劃條件。土地收儲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市國土資源部門向市城鄉規劃部門提出規劃條件申請。市城鄉規劃部門收到規劃條件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依據市政府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該地塊的規劃條件。
(6)土地出讓。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市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在10個工作日內編制可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報請市政府審批。方案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對可出讓地塊土地價值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可出讓地塊進行公開出讓。
(7)資金撥付。市政府在市土地開發儲備整理中心設立土地收儲周轉金,土地收儲周轉金可用于下列費用支出: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前期開發費、基礎設施建設、權籍調查費、評估費、規劃費、環保費用、管護費及管護中圍欄、圍墻等建設費用,經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土地收儲協議生效后,按土地收儲協議約定將土地征收補償資金撥付企業。
獎勵資金應分期支付。由市領導小組對搬遷企業依照搬遷協議實施搬遷進行監督,并根據建設進度出具撥款意見。企業在購置土地后10個工作日內,由市領導小組組織國土資源、財政、城鄉規劃等部門依法依規測算騰退土地出讓凈收益。土地出讓凈收益結果經市領導小組認定后由財政部門將應撥獎勵資金總額的60%預撥至共管賬戶,并依據項目建設進度按規定程序撥付搬遷企業,至土建工程基本完工前撥付其中的60%,設備安裝完成前撥付剩余40%;其余部分在竣工驗收后按原有土地出讓凈收益及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結果據實清算,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財政資金預撥有困難的,可由市投資集團或其它政策性融資平臺與企業簽訂協議,為搬遷企業提供融資。
(8)搬遷補償與獎勵資金按照財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由受益財政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3.搬遷改造項目所采用的技術工藝應明顯提升,生產規模應顯著擴大,實現轉型升級、產品結構優化、經濟效益提高。
4.搬遷完成后,搬遷企業應及時提交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竣工驗收。市發展改革委委托有資質、信譽好的中介機構對企業搬遷項目進行固定投資完成情況審計,審計費用列入財政預算,撥付時間為市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撥付審計經費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
(三)搬遷企業在搬遷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若本意見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河南省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河南省相關政策為準。